司法裁决是否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直接影响到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日前,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湘乡市龙洞派出所原所长万琪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于上述判决,网上的评论普遍认为当地法院量刑有“就轻不就重,就低不就高”之嫌,法官对腐败官员怀有恻隐之心千万要不得。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7月,万琪俊被举报受贿60余万元,涉嫌违纪违法,接受调查。2023年12月22日,湖南湘乡市纪委发布通告称,湘乡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原教导员万琪俊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红星新闻7月28日报道称: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万琪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按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可以看出该案7年的量刑没有超过11年6个月的总和刑期,又在5年最高刑期之上,从程序合法而言没有任何瑕疵。

真正值得商榷的是,对于万琪俊各项罪名的判罚几乎都是最低格压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湘乡市纪委通告显示,万琪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此处5年量刑显然不妥。一般洗钱罪的刑期为5年以下,此处6个月量刑法官可谓是又一次用足了自由裁量权。此外,对于贪污罪的刑期,《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纪委公告显示万琪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法院的判决同样存在送人情的问题,且无没收财产的处罚。

有人可能会说,万琪俊应该有立功表现。不过判决书中提到,万琪俊被调查后,曾有检举揭发他人情况,不过“均暂未查实,不构成立功”。

该案的判决貌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其实处处都有人情世故的影子。万琪俊曾在湘乡多地任领导职务,苦心上经营几十年,无疑在当地编织了一个庞大的关系网和利益输送链。

值得一提的是,万琪俊一案在审理中还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的身影,说明当地司法部门事先已意识到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只可惜,判决结果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当然了,上述判决只是一审结果,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抗诉进行纠偏。不过,留给当地纠错的时间窗口已经不多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张忠

作者 法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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